以百家姓姓氏记名商号的商标是否具有专属性和垄断性等权利特征?
作者:王晴    信息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6-1

 

    [编者按]下文引自本所代理的一个商标复审案个案申请书,旨在说明:姓氏作为商标要素文字组成部分,不应当具有商标意义的专属性、专用权的垄断性。

                                     ——王晴20160522

 

 

 

申请人名称:***(身份证号:6222*****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个体工商户业主

 

代理机构: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

 

评审请求: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请求复审撤销Z*****4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核准8*****4号商标注册申请。

 

事实与理由:

         ZC**4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商标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事实理由如下:

       一、被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者不构成商标法律意义的“近似”,即:8******号——被驳回商标与4*******号——引证商标,二者不构成相近似。

        在相同服务上,8****4号商标与40***8号商标综合比较有如下区别:①名称不同。前者名称是“刘K家酿皮子”,后者为“刘家饭店”,商标查询数据库表明二者均未声明单独对“刘家”保护,因为“刘家”二字在中国单独作为商标使用是不具有显著性的,离开服务的特色和内容等其他辅助标记信息是无法特定化和被垄断使用的。因此,作为完整的商标名称信息比较,二者有明确的区分,根本不构成“相近似”,当然也不足以引起相当公众误认或混淆。②商标构成要素不同。前者为图案和文字组合商标,后者为单纯中文文字商标(刘家饭店是中文篆书文字),不应当以单纯文字商标的近似性审查规则来作比较判断。③商标外观不同,决定了二者在商标使用中整体和直观所表达的信息是完全不同的,被驳回商标其外观(见样稿)是一个由一组彩色的状如五线谱宽窄不等水平线构成的单独纹样图案,文字和拼音字母均排列在水平线图案上,直觉感知和视觉效果以及整体信息表达为一个“单独图样”;而引证商标“刘家饭店”的篆书文字图案与中文文字是分离式上下排列的,直觉效果是一个方形篆书印章和它的印文翻译。综合商标要素和整体信息比较,二者区别十分明显,公众识别一望而知两个不同商标,不易混淆。

二、姓氏作为商标要素文字组成部分,不应当具有商标意义的专属性、专用权的垄断性。

如前所述,驳回商标和印证商标二者就文字和图案综合比较是迥异的,仅因为涉及姓氏的“刘家”两个字以少部分文字相似(“刘K家”和“刘家”不是相同),不足以构成“刘家饭店”对“刘家”或“刘记”或“刘氏”等中国人以姓氏记名商号的垄断和排斥。“刘家饭店”并未提出附带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异议,因此,二者不仅不存在商标法律意义上的“相近似”,而且在法律上根本就没有关联,除非审查人员考虑了不属于法律标准的姓氏文化等无关因素,而做出了驳回的错误决定。

稍微有点中国商号历史常识和知识产权法律常识的人都会知道,在中国从古到今,离开服务内容或其它辅助信息(如地理范围和方位)标记而单独使用“刘家”或“刘氏”为商标或商号的,压根就不能形成专用权、就如百家姓姓氏使用决定了单纯姓氏化商标或商号使用的普遍性、不能特定化于人身专属性的公有领域信息特征——即所谓“通用名称”,用商标法律概念来表述,称之为不具有显著性。

三、矫枉过正,不可以错妨正。

正是基于前述“一”之12条所列对引证商标的查询结果和判断,申请人才先后两次提出了“刘家酿皮子”和“刘K家酿皮子”的注册申请,特在商标设计和名称设计时与“刘家饭店”作显著区别事实上,倒是引证商标“刘家饭店”与被驳回商标相比反而不具有显著性,因为在“刘家”通用姓氏和“饭店”通用名称之外,“刘家饭店”的商标构成中再找不到特殊性要素。而“刘K家酿皮子”却具有前者所不具有,或者纠正前者审查错误的三个特征:一是在“刘家”二字中间加入“K”使之特殊化;二是将文字与图案结合融入图案特征;三是就服务商标所标记于人的“行为”之客体的对象而言,“酿皮子”是“商品”名称而不是服务形式,故不具有服务形式的通用性,而“饭店”,毋庸多言,它就是第35类服务分类概念本身之一种,系典型的通用名称。

由上可见商标局拿一个错误的或者有瑕疵的注册例引证而驳回比之更具有特征和显著性的申请,悖离了商标注册行政审查所依据的法律标准。

特此申请,请复审核准 8******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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