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知假买假索赔,动了谁的奶酪?
作者:王晴    信息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1-3
公民知假买假索赔,动了谁的奶酪?
             本文发表于 2009-8-19 18:38:00   《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

   我们的传统思维和理念影响社会一直对知假买假者存有排斥和异议,在这次消法修订时可能又有涉及。笔者认为社会应当用现代公益价值观念和普世的正义理念去重新审视公民知假买假索赔的行为。

  公民知假买假索赔,由于该行为的直接目的不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订制服务,所以不能认定为消费行为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民事赔偿规则(包括《食品安全法》之“十倍赔偿”规则)。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一般在查明事实后会识别为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排除《消法》的适用,但即使如此经营者(卖方)仍然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虽然原告不是消费者,但仍然是产品质量法或广告法中广义的消费者。并且其权利应当受到民法的一般保护。所以知假买假而索赔并非不正义或对社会有危害,原告仅仅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的提出本身并不当然产生民事欺诈的损害后果。是否实现惩罚性赔偿给付,最终取决于法院对法律关系的正确识别和审判作出的公权行为。因此,该类行为不仅无社会危害性反有助于打假维权的公益,不应当受到行政法的规制也无需行政执法否定。当然最根本的问题是它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何况,经营性的索赔一般不会通过行政调解程序而实现,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时在这方面最好不要手伸太长,无端涉及对民法和合同法原则适用的修改。

  公民故意知假买假索赔,如果处于自卫或公益性的防卫,既使借刀杀人或夺刀杀人也属于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社会的普遍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应当对此予以支持。知假买假并没有损害公益反而通过惩戒无道经营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此时法律有关规定好比悬赏抓贼的告示,谁能说为了赏钱而去抓贼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呢。

  何况买假者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假?是需要一个通过客观推定和证明的过程的。双倍赔偿并非买假者私自劫夺而获,其主张只有通过司法审查和公权力认定依法才能实现。按照正常的社会秩序,抓贼者并没有直接杀贼取财(私刑行为),而是对现行犯“扭送”(借《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的法律概念)报官索要赔偿,给不给赔钱由官家说了算,但扭送的是不是贼,却有一个起码的正义观念和是非判断——至少公民有这个捉贼报官的权利和功劳。如不为生活消费之目的,而为获利和打假之目的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可不予消费者的保护,直接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不予支持加倍赔偿的请求即可,知假买假系法无禁止的行为,知假买假主张惩罚性民事赔偿,首先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义务,其次,属于私人目的中包含公益价值的民事自卫行为,作为民事自由行为,它不但合法而且相当合理。何况既然该行为不是消费行为那就不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事,为什么要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名义来禁止这种民事自卫行为和见义勇为行为?禁止知假买假索赔行为——而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来干涉自由民事行为——这样做的实际效果会在客观上起到保护卖假的秩序和卖假者的非法利益的作用。立法如果独家匠心地要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名来对知假买假索赔加以禁止或公权干涉的话,非但用心不良,简直是善恶不分,是非颠倒。

不禁疑问:公民知假买假索赔,动了谁的奶酪?占了谁的权力?添了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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