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放弃程序权利而影响实体权利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例
作者:王晴    信息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1-4
因放弃程序权利必然影响实体权利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例

 

        【编者按】以下专利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书是笔者任职法律顾问起草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文书,案例的意见在于:本案争议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个授权专利,不仅两个专利权存在冲突,而且相关案例事实证明该两个专利权还与他人在先的专利权存在冲突,但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以形式审查为主,即专利究竟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法律则更多交由授权后的市场事后监督,通过权利冲突实现实质审查。因此,本案被请求人客观上具备提起实质审查的条件和权利,但其怠于行使和主张,被请求人即不对涉诉专利提起撤销和质疑,又不就自己的专利提起保护请求,误以为其在后的专利证书就是铁定的权利凭证,权利不应存在冲突,以自己持有的专利证作为终极证据使用和抗辩。导致专利行政部门只能以请求人的请求为依据,审查和保护在先权利。作出单方侵权的认定。需要声明的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程序属于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裁决行为与一般的行政处理行为不同,行政机关无有职权主动替代放弃权利的一方直接行使或捡拾其反证权利行使,如本案被请求人一方只能在行政处理救济程序,即行政诉讼中或作为原告另案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或就二者专利权的冲突提交司法鉴定证据。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专利权冲突,任何一方不慎宣告无效,都可能诱发最早权利人专利有效,其后双方专利均无效,对此巨大风险,必须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和决定,行政机关不可伸手作决甚至于连诱导和咨询都不可以。因此,居中裁决,依法裁度,本案行政处理掌握的分寸笔者认为堪为典范;
                                                                                                    
 

**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知法处字[2015]第* 号

请求人:A   某,男,汉族,19**年4月** 日出生,**市**县人,现住**省**县**镇*****24号身份证号:622***********;

被请求人:B某,男,汉族,19**年*月** 日出生,**市**县人,现住**省**县**镇*****24号身份证号:622***********;

请求人A某诉被请求人B某侵犯第ZL 2012 2 018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行政处理一案,本局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立案,指派2名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证和答辩,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请求人诉称,其设计了一种施肥覆土铺膜机, 2012年3月18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12年1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第ZL 2012 2 018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2015年3月现发现被请求人借助专利产品的优点和结构,只是在无关技术要求的部分改变一点形状,大量加工雷同的专利产品,给专利权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市场负面影响。请求:1、请求侵权方停止生产专利产品;2、请求侵权方收回已经向市场销售的专利产品;3、请求人声明保留对侵权方造成经济损失追究责任的权利。

被请求人B某答辩称,其于2014年申请了自己的专利,现生产制造的是自己的专利产品,并没有对请求人造成侵权。请求人书面答辩并提交了ZL 2014 2 0237***.2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经查:2012年4月27日,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施肥覆土铺膜机”实用新型专利,2012年11月21日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 2014 2 0237***.2号。其《权利要求书》记载:“1、施肥覆土铺膜机,包括机架(1),以及依次设置在机架(1)上的施肥装置和铺膜覆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铺膜覆土装置包括开沟器(2)、地膜悬挂架(3)、压模轮(4)、覆土器(5)和覆土滚筒(6)依次设置在机架(1)上;地膜悬挂架(3)前部对称设置有开沟器(2),后部对称设置有压模轮(4);覆土滚筒(6)两端开口,侧壁内部设置有螺旋叶片(601),两侧对称设置有覆土器(5).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施肥覆土铺膜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开沟器(2)为后部向外倾斜的骅式犁,通过设置有弹簧调节装置(7)的连接架(8)安装在机架(1)上.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施肥覆土铺膜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覆土器(5)为后部向内倾斜的圆盘犁,通过设置有弹簧调节装置(7)的连接架(8)安装在机架(1)上。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施肥覆土铺膜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施肥装置设置在地膜悬挂架(3)的前部,包括支撑梁(9)、化肥斗(10)、离合把手(11)和施肥犁(12),支撑梁(9)通过连接板(13)与机架(1)固定连接,化肥斗(10)设置在支撑梁(9)上,下部通过调节器(14)设置有施肥犁(12),一侧设置有离合把手(11).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施肥覆土铺膜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架梁(9)前端设置有牵引盒(15).”2015年3月19日因请求人申请和举报我局到被请求人营业场所履行行政检查,现场查获被请求人陈列在卖场的施肥覆土铺膜机及其生产材料,执法人员抽取该产品样机一台在现场拍照存样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据查,被请求人于2014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覆土铺膜机”的实用新型专利,2014年9月3日,该申请被核准授权公告为第ZL 2014 2 0237***.2号实用新型专利。被请求人即依照被授权的专利技术生产制造并销售覆土铺膜机。2015年3月20日,我局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书面告知其有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的权利,申请人没有明确放弃但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直未行使,也未就被请求人己方专利技术反诉提出保护请求,本局根据请求人的行政处理请求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依法审查。

本局认为,被请求人所制造和销售的覆土铺膜机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第ZL 2014 2 0237***.2号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参照附图说明)相比较,全部落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保护范围。需要说明的是:对应权利要求2所述的“开沟器”和权利要求3所述的“圆盘犁”的连接方式,被诉侵权产品缺少弹簧调节装置,但该项技术特征包含于权利要求书所述相应技术特征内;对应权利要求1的“覆土滚筒(6)两端开口,侧壁内部设置有螺旋叶片(601)”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使用的导流板与螺旋叶片(无数量特征)在方向、位置和功能上属于本质等同的技术特征。本局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完全落入请求人专利技术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本案被请求人以其在后取得的专利权为合法行使其专利权的抗辩,证明其不知道制造和销售的是未经请求人(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侵权产品,视同被请求人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被请求人未在本案举证期间甚至审理结束前提起权利保护请求或无效宣告申请,本局依法应当保护请求人在先的专利权,至于双方的专利权权利冲突不在本案审理或处理范围,被请求人可以通过救济程序或另案处理解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认定本案成立专利侵权;

二、责令被请求人B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三、驳回请求人第二项、第三项处理请求。

四、被请求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签章)

                         二O一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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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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