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因用人单位收取押金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苏亚娜    信息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1-30

劳动者不能因用人单位收取押金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摘要

2006年12月26日吴某到某单位担任司机一职。吴某上班至2013年3月19日,以该单位拖欠其工资、并安排其从事违法活动、收取押金为诉由向单位递交《逼迫离职通知书》,同时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发拖欠工资及利息、退还押金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仲裁委调查证实,用人单位并未拖欠吴某工资及安排其从事违法活动等事实,但吴某参加工作时用人单位确因司机一职的特殊性而收取吴某押金5000元。

   仲裁委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审理裁决,认定某单位在吴某参加工作时确实收取了吴某押金5000元,因某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没有退还吴某押金,故吴某可以通知某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某单位依法需支付吴某六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并退还吴某的押金5000元。某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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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用人单位收取押金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践中用工单位以各种名义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行为屡禁不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退还5000元押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法律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能否因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未予退还而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8条列举了7种情形,很明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收取押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第38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使得用人单位收取押金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而得到纠正,但劳动者却不得以此为由使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用人单位收取吴某5000元押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未予及时退还,裁决“吴某可以通知某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某单位依法需支付吴某六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显然是不适当的。

   (本期律师以案释法专刊由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供稿张掖市司法局张新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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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录入:王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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