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债务还是投资?
作者:王晴    信息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1-30

              是债务还是投资?
    【案例】:

    吴某与马某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协议约定:吴某将其所在公司个人50%股份(股权)的50%分配给马某作为股份,双方合作经营膨润土生产项目,由马某负责准备资金,投入购买材料设备,项目投产3个月之内,吴某必须将马某所出资金全部归还,马某不再提供资金,双方按约定比例分取红利。合同签订后吴某登记了一人有限公司,马某不是股东也不知情,项目动工生产3个月期满,马某要求还款,吴某出具欠条,并将由吴某签字、马某按照吴某指示代购材料的一部分发票全部收回,另行出具给马某一张收条。当年该项目因产品滞销停工,双方未分配红利。马某多次向吴某要求还款无果,遂以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

本案关键是识别吴某和马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涉及投资入股股权关系、合伙经营关系或民间借贷关系。

【律师解析】:

1)吴某和马某不成立投资入股关系。吴某实际设立登记的是一人有限公司,吴某从未要求马某出资,吴某承诺分配给马某股份是赠予意思表示,马某无出资义务、且马某从不知道该公司存在而参与经营,从未从该公司获取过分配红利等事实证明马某未行使股东权利,未得到其他股东吴某的认可。马某不具备隐名股东身份成立的条件。

2)本案吴某与马某的合作基于马某单方面出资,马某按照吴某的要求代购材料仅仅是标的物指示交付的一种方式,不构成共同经营,至于共同分配和共担分险,协议约定的实质条款是马某所出资金在三个月内归还,履行结果马某也未获一分钱红利。由于马某与吴某之间缺乏合伙关系成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共担风险”等要件,应排除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

3)本案吴某与马某的合作经营协议虽然约定了“出资”和“分红比例”,但协议的关键条款是吴某在三个月时限内归还马某所出全部资金,此后马某对吴某继续经营项目不再负责出资。实质上就是吴某以期许赠予马某并不存在的股权为利诱,向马某借款,定期还款后马某可获得约定比例分红,该分红不以盈利为条件,实际上属于定额回报的利息。据上认定马某与吴某之间的真实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以上观点,判决吴某向马某清偿借款及 孳息。
    【案件启示

投资是股权,属于物权法律关系;借款系债务,属于债权法律关系;同样是世俗理解的“出资”行为,但前者“出资”后要风险自担、亏损自负;后者“出资”后不论亏赢,到期都要还本付息。

 


解析律师:王 晴  
 

信息录入:王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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