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后关于养老金发放标准的争议属于行政给付争议
作者:王晴    信息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1-30
职工退休后关于养老金发放标准的争议属于行政给付争议
 
 

   

【编者按】2014年底,本人代理一起关于职工退休后对养老金发放标准向原用人单位及国有企业出资人提起争议的民事诉讼,案涉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退休工资和企业职工养老金双轨制社会分配不公及养老待遇不平等问题,当本案原告未能通过多年信访解决争议后,执意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行政决策事权范围的问题,误入歧途。法庭辩论中本代理人提醒原告对于行政给付行为应通过行政申请或行政诉讼解决,若有关行政机关以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时限抗辩,可以本案生效判决或裁定证明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下时间而提起诉讼,一审采纳本人代理意见裁驳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立即上诉,二审维持原裁定后,上诉人申请再审,高院驳回。现原告回归到信访途径,此案误区:1、原告误认为法院对行政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和干部“身份权”具有司法终审管辖权;2、反之,对待行政争议,信访不信法,误入信访怪圈。笔者以该案《代理词》,揭晓真实法律关系和当事人的认识误区,诚望其回归依法维权、理性选择诉讼。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庭上:

  受本案被告**市**局授权委托,我担任被告**市**局的诉讼代理人,授权特别代理,参与本案法庭调查和审理等诉讼活动,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原告就本案被告**市**局***K提起的诉讼违反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原告起诉时提交的《**市劳动人事局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人仲字[2014]53号)作出不予受理的理由是“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查仲裁申请案的被申请人为**市**局。那么本案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相对应的被告只能是**市**局。而原告向共同被告**市**局***库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前置的法律程序,因此本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来影响了被告**市**局***库的劳动仲裁程序权利;二来本案原告的诉求虽然形式上属于职工对用人单位就社保提起的劳动争议,但由于原告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的争议实质上是对社保行政机关发放养老金的数额和标准甚至我国基本养老制度提起的行政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应当由社保机关亲自和综合解决同类行政问题。

2)原告对退休后养老金支付提起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首先,目前我国实行退休工资和养老金双轨制。即受财政供养的公务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后从财政领取退休工资;非财政供养的企业职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员退休后从社会统筹和退前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渠道领取养老保险金。原告作为企业职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己申请退休后,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双轨制中后者即非财政供养的养老保险渠道。因此,原告关于其本人养老金发放数额的争议,应当向社保机关提出行政处理异议,社保机关对原告的异议负有审查答复的行政作为义务。其次,本案原告起诉理由中涉及对其本人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认定的异议,其主张已经不属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案件的范围,当然也不属于劳动争议民事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原告如主张财政供养和退休工资,应当按照公务员法向监察部门提起申诉;原告如主张退休工人的养老金,应当向社保局提出行政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将本案当作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受理,不符合真实的法律关系,被告无权作出养老金政策决定,因此无法解决原告的诉求。最后,被告认为,国家现行的是基本养老金制度,原告的争议究其实质,一是产生于对基本养老认识的期望值与现实标准之间的差额;二是基于“机关事业保险”与“企业职工退休养老社会保险”行政给付标准之间的差额和不公平,要根本解决这个问题且涉及到社会问题,必须由政府社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才能保障原告作为公民和退休职工社保养老的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请裁定驳回原告诉求,告知可另行起诉。

3)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于法无据且没有明确具体的政策依据。

如上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的“退休金”,一是究竟为财政供养的“退休工资”还是非财政供养职工退休后的社保“养老金”?其诉讼请求不具体,那么支付的义务人就不明确,前者是财政机关支付,后者是社保机关支付,但都属于行政支付行为,不属于企业支付范畴。退而言之,就企业支付属于社保“统筹之外”的部分,(一)具体是什么事项?(二)有没有政策规定?(三)是否法律和政策要求企业必须支付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于诉讼请求中一概是不明确也不具体的,所举文件依据,要么是在职职工提供劳动行为所享有的“效绩工资”标准,要么是退休前在职职工的工资标准;要么是财政供养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工资构成和标准,与原告诉求均不具有关联性,均不能证明原告参与企业改制,剥离身份,申办退休后,其参与机关事业保险领取养老金的“退休金”的标准。原告起诉不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庭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成立,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事实理由,被告认为,原告诉讼请求对应二被告均不能成立,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谨此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审查后采纳。

                         被告代理人:王晴          

                          2014年1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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