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需要弥补的法律缺陷
作者:王晴    信息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0-18

PPP这个词或者说这个概念如今在政府部门很时髦,在民间与政府合资合作者们很神秘,PPP模式据说诞生于1982年欧洲,我不研究经济,也不研究历史,仅从政府法律顾问个案实务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角度试作提醒和探讨,我的直白的理解就是:PPP模式——公私合营;特许权经营——行政合同。
    首先,我们来看看50年代社会主义改造就有“公私合营”,不过那时候的真实目的是以公巧妙吞私,最终逐渐消灭吃掉“私”营经济。90年代后期开始,又有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开始反方向的“公私合营”,在诸公司合营模式中,一直就存在着官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对市场的争夺和“斗争”(借用一个政治词汇),从政治体制层面上,始终交织着“政企分开”的争论,直到十八届四中全会仍然强调要“政企分开”;从法律层面上,上世纪九十年代,立法出台了《行政许可法》,该法以特许权经营条款确定了政府对稀缺公共资源许可他人经营的行政许可法定形式;而从现实层面上,全国多地反复多次发生出租车司机罢工事件,路桥收费冲突,焦点集中的核心问题是没有一个地方的政府官员在执行《行政许可法》的特许权经营规定。政府没有将稀缺公共资源的经营权通过公开竞买方式许可给他人(包括私人)而由政府财政为出让公共资源获取收益,却由官员以个人掌握的对公共资源的分配权和经济主管权力将经营权私相授予他人(包括私人)经营,这是完全无视特许经营权公开竞标取得法律程序的,其“非法行政行为”普遍化的后果就是我们所看到某些城市出租车司机罢工、私营公司掠夺性经营城市公共事业(如自来水供应和收费)导致自来水污染的PPP“成功”案例。普遍社会效果如企业因占有和取得公共资源的不平等导致不公平竞争,官商交易个人中饱私囊,社会贫富差距因此资源占有不平等而加大;相反,政府财政并没有因为出让公共资源的经营权而获取到相应竞买价格为对价,政府对公共资源的定价、收费、公共服务基准保障倒因此而失去了控制。此谓执行法律的重大缺陷,简称法律缺陷。在目前以PPP模式新面貌热闹起的时候,这一法律缺陷其实依然故我地存在着,依然故我的与“依法治国”没有实际关联。
    其次,PPP模式的法律文件,其实就是一个“行政合同”,要解决政府作为投资人或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问题,弥合国有垄断经营资本和创新能力不足或者民营经济参股垄断行业经营公益目标失控的裂缝,必涉及政府对公共资源授权私人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公益目标和公益服务保障机制控制、监管等行政层级职能与政府作为合同的平权民事主体一方“权力和权利”的“分界”和“协调”,那么就用“行政合同”来实现量化“特许权利”与“行政优遇权”的等价有偿对价,用“行政公益目标”与“公共服务基本保障”来框定被许可经营者的合同义务。如果PPP模式的个案和实务中缺少一份《行政合同》或《特许经营权合同》,显然就是又一大法律缺陷。
    通常人们常说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就是这么回事,PPP不会倒退到政企不分,政府直接投资参与企业经营,国有控股和特许私人经营的权利取得必须有竞买程序和政府财政取得对价来支撑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否则,依法治国、治理腐败从何谈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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